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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一些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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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一些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二、四级医疗事故的案情介绍

  患者祁先生因牙病到医院就诊,谁知医生拔错牙齿,毛病越看越重。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医院赔偿祁先生各类损失3.6万元,一起因拔牙手术不规范引发的医患纠纷也就此解决。祁先生因牙病于2004年3月在本市一家大医院的口腔科求诊。22日,医生为祁先生诊断后拔除他口腔上部右侧的第三颗牙齿,但术后祁先生患处依然肿痛,在多次复诊,吃药、输液、刮爬伤口无效的情况下,30日,医院又为祁先生在局麻下用电钻对创内去除了部分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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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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