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房屋登记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房地产转租合同(原件)
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档案存查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工商部门存查一份。
2、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若原《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同意转租事项的,则只需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
3、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
(1)属直管房的,提供接管通知书或房地产公、代产情况表。
(2)属商品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3)属征用回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拆迁征用补偿协议书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4)属军队房的,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5)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供宅基地证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经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
(6)属新建房的,提供:①用地来源资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②房屋报建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③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文件。
4、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公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