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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和处罚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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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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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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