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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关于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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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票据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票据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对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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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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