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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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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

  最好公证。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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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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