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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否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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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比较而言,财产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但是,民事主体却可以离开财产权而存在。人身权对于事主体的必备性,于此表现得十分明显。

  人身权中的人格与身份权这两种权利,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程度却有所不同。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存在于世。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身份权虽然也具有必备权利的属性,但其重要性及程度,显然不及格权。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却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且可以丧失。

  人身权除具有以上三种基本的法律特征以外,从权利本身的角度分析,它还具有以下属性:

  (1)人身权是绝对权,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

  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当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享有请求权,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人身权,制裁侵权者/人身权的行使,无需由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不加妨碍和侵犯,就可以实现。所应注意者,在身份权中的某些派生权利,不完全属于绝对权的性质。如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

  (2)人身权中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人身权属于享有专属权,只为特定的民事权主体所享有。

  (3)人身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就享有支配、管领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权利,排除其他 任何人对其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干涉、阻碍乃至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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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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