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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精神与法治的追求侵犯财产权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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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之真:表现为法治对公民权利的真实保障,它构成了法治的本体
  法治之善:表现为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它构成了法治的本性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早就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自此以后,公平正义成为法律固有的属性,亦成为法律固有之德性,更成为其后西方哲学家思想境域中永恒的主题。但纵观西方全部的哲学史,唯有康德把对公平正义的探讨上升到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高度,成为19世纪西方哲学研究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继康德之后,法国望族出身的青年才俊托克维尔越过大西洋,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思考,从而得出结论:“法治的原动力,乃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它能使人人幸福。”在其以“美国的民主”为代表的论著中,无处不汇合、滚动着公平正义的理念,涌动着共和主义甚至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性诉求,对世界的法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托克维尔同一时代的英国哲学家密尔在其“群己群界论”中试图找出一组到处存在并被普遍确认为是正义或不正义的特征;进入20世纪后,自称从没有跨出康德所划定的思想之界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把世人的目光重新引向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关注;与罗尔斯同时代的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更是超越苏格拉底“知识即美德”的定义而提出了“平等的美德”法哲学概念,努力追寻法治之善,极大地推进了该世纪法治思想的进步。从法治的具体实践看,在上个世纪40年代末纽伦堡审判中,尽管纳粹战犯的犯罪行为被行为时的法律所掩盖,审判者用哲学家们正义观念对纳粹战犯施以刑罚进行了合理的论证,把这些案件办成了历史的铁案。时至今日,哲学家们所论证的正义理念已经成为法之为法的标准。
  法治之美:表现为法治对和平与和谐世界的理想追求,构成了法治的本质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中庸》第三十章);“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语学而篇》)和平、大同与和谐不仅是中国传统哲学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西方哲学理想的终极追求,这成为东西方哲学的交汇点。永久和平思想是康德哲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他看来,无论永久和平是多么富有空想色彩,追求和平自然是对外政策的绝对命令,正基于此,“论永久和平”一书成为康德晚年最光辉的著作,也是其哲学思想的完美结论,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立法的最高理念;20世纪上半叶,基于纳粹极权主义对世界和平的威胁,德国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出版了《极权主义的起源》、《论革命》、《人的条件》等巨著,使破坏世界和平的极权主义成为恶的象征;同样,罗尔斯带着对世界和平的憧憬,进行了《万民法》的写作,充分展现其适用于国际法及其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从而得出其学术的结论:法治的本质乃在于通过《万民法》实现世界的大同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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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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