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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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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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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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