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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答辩状受遗赠权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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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在诉求中认定法律关系有误,本案不是遗嘱而是遗赠抚养协议(xieyi)。

  1、尽管丙将这份写有处置个人遗产的文字内容称为"遗嘱",事实上双方达成的是遗赠抚养协议。

  首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由此条可以看出杨超不是杨学颐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员。由此说明,该"遗嘱"确非遗嘱只不过是原告认为是遗嘱而已。

  公民所立的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本案中的"遗嘱"是甲和丙的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甲在世时书写的"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现在甲已于2010年0月0日去世。再次,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由此说明,该"遗嘱"确非遗嘱,只不过是原告认为是遗嘱而已。

  2、本案"遗嘱"非事实上的遗嘱而是遗赠抚养协议,原因如下:

  甲,是农村的村民,文化水平不是太高,更何况他是出生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的人,文化水平更是不高,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作为杨超非法律人员,丙自认为是甲的亲侄子,对甲尽赡养义务本是应该。才会出现了本案中的合同的名称和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本案只是合同的名称和合同的内容不一致,

  2001年6月15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综上,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

 

  二、就本案涉及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性问题阐明如下意见。

  1、该《遗赠扶养协议》形式上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由于《继承法》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和程序没有作明文规定,一般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订立的原则来订立,法律不要求采取公证形式。

  首先,本案的遗赠抚养协议,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甲签字和受遗赠人丙的签字,并有两名见证人和一名代书人的签字,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要件,故该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真实、合法。

  其次,甲生前遗赠的私房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大兴集土(籍)字第666号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甲生前对其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房屋具有完合的使用权,是甲的个人财产,甲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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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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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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