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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几种执法模式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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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要哪些资格条件

  1、从目前规定看,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着作权人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2、如果某种权利是由多人共有,则其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即可,而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3、根据有关的专门法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一般许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请办理保护备案。

  由于许多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人,特别是那些经过境外权利人授权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已经完全代表权利人承担起了维权打假的职责,所以,被授权的使用人可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作为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的代理人。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几种执法模式

  1、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1、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2、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3、提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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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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