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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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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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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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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银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法律关系:

  1、持卡人与发卡银行

  (1)存款或借贷关系

  借记卡具有存款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发卡银行处存取款项,同时借记卡中的款项视同活期存款,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存款关系。因此,借记卡持卡人是债权人而发卡银行是债务人。信用卡与借记卡不同,持卡人在购物时由发卡银行提供信用,即提供消费信贷,此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持卡人是债务人而发卡银行是债权人。

  (2)委托关系

  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银行卡转账结算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持卡人自己不与有关特约商户办理结算事宜而委托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是委托人而发卡银行是受托人,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结算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持卡人承担,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3)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持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选择权;知情权;查询修改权;挂失权;抗辩权等;持卡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真实资料;遵守银行卡章程及合约;情况变化及时通知等。

  发卡银行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向申请人发卡并确定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审查决定权;信用卡透支额及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取消持卡资格权等;发卡银行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银行卡使用说明资料;设立投诉制度;提供对账单;提供挂失服务;密码重要性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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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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