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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在哪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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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在哪

  1、行为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而犯罪行为具 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行为侵害客体的范围不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要比侵 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更广泛,不仅包括后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构成犯罪的实质要件。而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于个体或集体,一般不会强烈到波及社会。

  4、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不同。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必须要具备故意或者过失。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需要考虑危害程度,如果危害达 到刑法规定程度则有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5、行为后果不同。侵权行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 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犯罪行为是依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罚 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拘役、管制、有 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侵权行为外延

  侵权行为的外延,是指侵权行为这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范围。

  在罗马法上,完整的私犯的外延包括私犯和准私犯。在法国法上,侵权行为被高度概括,完整的外延包括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前者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后者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行为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侵权行为。自德国法以来,对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统称为特殊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德国侵权法从违法性的角度,将侵权行为界定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行为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英美法则不从这些方面区分侵权行为的外延,而是采取界定侵权行为种类的方法界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德国法依受保护的利益不同,而构成主观的要件不同;英美法上的侵权行为依其所侵害的利益,而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救济方法和抗辩,均据此确定了侵权行为的外延。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对中国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国侵权行为包括下述三种:

  (1)第16条规定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2)第19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3)第22条规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侵害

  构成要素:相似性与接触性。

  知识产权的分类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在中国法律中,除商标权外,其他的知识产权未有强制注册的规定。

  相似性指在作品、专利或商标中,存在与被侵权者相似之处与抄袭、借由他人的商标谋利的嫌疑。

  解除性指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侵权者曾接触过被侵权者的作品、专利或商标。

  若缺乏以上两点,则知识产权侵害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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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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