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邹强主任律师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人浏览
 

(1)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基本职责: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J 、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A 34条规定的追回财产权利

  B 、第35条规定的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

  C 36条规定的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D 37条规定的取回质物、留置物

  E 、第38条规定的取回权的决定

  F 、第39条规定的载运途中货物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决定

  G 40条规定的抵消权的决定

  H 、第74条规定的聘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I 、第78条规定的请求终结重整程序

  J 、第80条规定的制作重整计划

  K 、第90条规定的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L 、第93条规定的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M 、第111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N 、第115条规定的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O 、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财产分配和提存

  P、第120条至121条规定的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和办理注销

以上内容由邹强主任律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强主任律师律师咨询。
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邹强主任律师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57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5和6号区庄B2出口;公交广东工大、农林下路、东山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5和6号区庄B2出口;公交广东工大、农林下路、东山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