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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酒驾致学员死亡需担责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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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员家属起诉驾校教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教练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学员当场死亡。

  201112月的一个晚上,玉林某驾校教练庞某与女学员陈某在玉林市兴业县吃完饭后,庞某明知自己已经喝酒但仍驾驶教练车载陈某返回玉林。庞某在行车途中,撞到广东湛江彭某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致使陈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庞某受伤,教练车报废。交警部门接警处理后,经酒精检测,庞某为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负次要责任。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受伤住院治疗取保候审。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彭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综合全部案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原告约三十万元,庞某及其所在驾校赔偿原告十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转给原告。

  庞某作为教练本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却明知故犯,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不但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这种驾校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况在玉林当地已不止此例,驾校应严格审查教练的素质,并在上岗前对教练进行严格的培训,以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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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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