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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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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128日,F银行与H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F银行借款300万元给H公司。同日,F银行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H公司以其自有的F银行的300万股股权质押给F银行。上述合同签订后,F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到期后H公司迟迟不还款。后F银行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确认F银行对H公司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H公司欠款的事实清楚,应负偿还责任。但 两者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是H公司以其拥有的F银行的股 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根据《公司法》143条的规定,该权利 质押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令H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同时驳回了F银行要求确认对H公司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分析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般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解读与应用

 

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它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了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股本充实原则,亦称股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则违背了股本充实原则,因为它必然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可能导致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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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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