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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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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转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律快车编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
  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其他企业投资,而不能向非企业组织投资,因为非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向非企业组织投资,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对所投资的企业的责任的限制,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对其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负连带责任,则不能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内担保可能掩盖的是变相撤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
  3、对内担保例外: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高风险行业)。
  4、对外担保例外: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内担保额超资产额30%,必须股决议,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
  5、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的股东以及关联股东都应当回避,由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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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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