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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姓名权纠纷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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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适用知识产权部分第146案由“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婚姻法》第1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第151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婚姻法》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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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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