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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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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法律保护的特征 

 

专利权的地域性与独占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特征也具有地域性和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构成侵权行为的实质性特征。专利权的时间性又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特征具有时效性。 

 

一、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地域性 

 

专利的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 

 

 1.该专利必须属于一项有效专利。有的专利申请人,以为拿到了专利申请号之后就获得了专利权。特别是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当发明专利初审合格进行公布以后就以为获得了专利权。这些都是缺乏专利常识所致。显而易见,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必须是一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且必须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  

 

 2.该专利必须是一项受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地域内的专利。因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因此在某国境内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例如,在我国只保护获得中国专利权的专利,一项外国专利权在中国境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境内侵犯外国专利权的问题。由我国企业有些同志不懂专利的基本常识,因而曾经发生过在引进国外技术时,在合同中对方要求支付外国专利使用费而我方欣然应允的情况。外国专利技术内容要想在中国受保护,该专利申请人就必须把这同一项技术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国专利权。 

 

其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以什么为总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其他国家的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也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书中给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准确时,可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综合判断。 

 

二、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时效性 

 

这里指的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的时效性包括二个方面。其一是专利权必须是专利的保护期限内的有效专利。具体到我国来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其他国家的专利保护期也相差不多。其二是专利的诉讼时效。我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于“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侵权之日的问题,一般来说,若侵权产品在专利权人所在地的市场上公开销售,或者侵权人在全国性的报纸等宣传工具上作了广告,则被视为专利权人“已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实质性特征 

 

专利权的独占性决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都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将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法律保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专利侵权行为将在后面具体详细论述。 

 

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的地域性与独占性,决定了一切可称为“侵权”的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条件:一是只有在一项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内发生的行为,才有可能对该专利侵权。一个设在美国的企业,决不可能侵犯任何英国专利权。英国专利的技术内容要想在美国受保护,必须就同一技术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美国专利权。二是只有未经许可而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三是被实施的专利必须属于一项专利保护期限内的有效专利,才可能构成侵权,否则不可能构成侵权。四是实施专利的行为应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可能构成侵权,否则不可能构成侵权。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常引用“等同论”这一概念。所谓等同论,就是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内容,产生实质上一样的效果的,应当认为属于“侵权”。例如,机器的基本结构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动,且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有影响,这种行为应视为侵权。 

 

但是,判断代替手段与被代替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效性时,必须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原则,等效手段之间没有固定的搭配关系,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及经济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判断等效性时应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充分理解它们所记载的目的、技术内容、优点和效果。 

 

(二)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管产品用什么方法加工生产。但是依附于方法发明专利的产品,其保护范围则受到制造方法的限制,即这种产品如果是用其他方法制造的,就不属于侵权。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在原则上也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产品中的一些出人意料的新用途或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在该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这种新用途有取得用途发明专利的可能性。不过,用途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用途发明专利时应当与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否则用途发明专利权人会在制造、销售等方面侵犯产品专利权。 

 

关于制造方法和操作方式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用途发明一般是以已知的产品或方法作为前提,或者是与产品或方法同时提出专利申请的用途权利要求,所以它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有局限性的,只能保护权利要求中直接提到的用途。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一般来说,其专利权限应限于它所应用的产品范围内。 

 

二、侵权行为特征 

 

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某专利的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就是侵权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有被侵权的对象。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就是指有被侵权的对象?即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必须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要有特定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归结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这四种。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是以生产经营、盈利为目的,并且这种违法侵害行为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才是侵权行为。

 

 4.侵害人必须有错过。侵害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希望或者听任其发生,或者侵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都轻信其不会发生,这些都是侵害人的过错。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两者都要承担民事法律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担负侵权责任一般以有过错责任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如一项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提出后而未授予专利权以前,若有人独立研制同样的产品并已开始投入生产实施,这时他并没有过错。但在该产品专利的申请被授权后,除非他与专利权人签订了许可合同,否则他如继续扩大规模进行生产,则仍属侵权,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的合法权益,《专利法》规定对侵权人应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一是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针对侵权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三是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假冒他人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科研秩序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专利而盗用他人专利的名义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如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以假乱真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也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假冒专利产品、以假乱真、以劣充优,这是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假冒专利一般有如下特征:

 

 1.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遭到侵犯。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只有专利权人和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人才能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假冒专利产品,则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侵犯专利标记权假冒专利,不仅毁坏了专利产品声誉,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侵犯商标权类似。

 

 3.假冒专利者有主观意图。一般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欺骗消费者,同时损害专利权人的声誉和利益。

 

另外,侵权人若故意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不是一般的专利侵权,而是犯了假冒专利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违反专利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第118条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面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人民法院可采取预防措施,如拆除侵权用的生产设备,处置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同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根据需要可责令原告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保全请求。

 

这里所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人。若占许可或独家许可,被许可人有权直接请求处理侵权行为。

 

(二)赔偿损失

 

《民法》第118条和《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权因被他人故意或过失而侵犯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尚无计算标准,《专利法》也没有规定。专利权人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失的数额,则可以要求侵权人按数额赔偿。但是,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很难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大小。一般可采用如下三种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额:

 

 1.以因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额。这种赔偿数额可以这样来计算: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数额,再加上专利权人的各项诉讼费用,即可作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其计算方法可为:从侵权人销售的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侵害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而生产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乘以所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在计算侵权产品的成本时,如果侵权产品的成本比专利产品高,应以专利产品的成本为准,以防止侵权人故意高计成本,减少赔偿额;如果侵权人采取比专利产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倾销,则应以专利产品的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润。

 

 3.以专利实施许可费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其计算方法可为:以侵权行为所实施的专利技术,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所能得到的使用费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数额。由侵权人赔偿。

 

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所受的损失,可根据原告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选择一种方法来计算确定赔偿额。

 

(三)消除影响

 

我国《民法》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消除影响。侵犯他人专利权使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业务声誉受到损害时,仅仅赔偿专利权人的实施经济损失是不够的。例如,侵权人以质量极其低劣的仿冒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使很多顾客误认为这种专利产品质量就是这样低劣,使真正的专利产品也难于销售时,专利权人除了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专利权人等的业务声誉的措施,如要求侵权人在报纸上刑登、在电视台广播道歉广告等,以恢复专利权人的业务声誉,消除侵权人造成的坏影响。

 

二、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应当适用民法的通常的举证规则,即原告应该举证。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经过他的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了其专利产品。他可以提供被告在市场销售的产品样品中以及产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较所做出的技术鉴定证据。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的证明。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向被告调查其制造方法时,应当考虑保护被告的制造和经营秘密的正当权益。例如,在被告举证时只允许原告所推荐的中立的技术专家在场,而不能允许原告或其职员在场。

 

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世界各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我国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也为二年。它是自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权产品投放市场后,影响到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而长期不提起诉讼,可以认为他们对侵权一事不欲追究的规定,或者认为他们已与侵权者达成和解。若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势必影响侵权人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的稳定,对发展经济不利。

 

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如果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已过,被告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上述的“其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尤其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强制许可的受益人。

 

四、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36466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专利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假冒专利构成犯罪,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徇私舞敝构成犯罪。

 

 1.假冒专利罪。根据《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可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泄露重要发明创造罪。根据《专利法》第64条规定,违反《专利法》第20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指发明创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比照《刑法》第186条和《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来依不同情况定罪量刑。

 

 3.徇私舞弊罪。《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节 专利纠纷及其处理

 

一、专利纠纷的种类

 

专利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或专利授权后,因专利权的行使、维护、转让所发生的争执。若按发生时间来划分,可分为“专利授权前的纠纷”和“专利授权后的纠纷”两大类;若按处理方式来分,则可分为诉讼专利纠纷和非诉讼专利纠纷。诉讼专利纠纷是指交给司法机关审理的专利纠纷;那些交给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则属非诉讼专利纠纷。若按专利纠纷实质性来分,又可分专利申请权纠纷,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共同发明人的专利纠纷,许可证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包括:①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之间关于专利申请权的纠纷;②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所属单位阻碍他们申请专利的纠纷;③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被他人侵夺而引起的纠纷;④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引起的纠纷;⑤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上述第①、②、⑤类专利申请权纠纷时,发明人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属跨部门或跨地区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应当请求侵犯专利申请权行为发生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侵夺申请权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发生③类专利申请权纠纷时,可由侵权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第④类专利申请权纠纷时,当事人可按合同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纠纷

 

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纠纷,可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区分。按我国《专利法》第7条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权利人发生争议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专利纠纷案。常见的专利权纠纷有: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纠纷;②对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并起纠纷;③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护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对于上述这些专利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共同发明人的专利纠纷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整常常涉及几个人或者许多人。如果发明创造实质上是由多个人共同完成的,那么他们这些人就叫共同发明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应由他们全体共同协商提出。共同发明人的专利纠纷实质是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或者专利权属纠纷。对这类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许可证合同纠纷

 

许可证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由贸易双方以签订书面许可合同的形式进行的一种技术贸易。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所拥有 的专利技术,享有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即取得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该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许可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为了各自和共同利益,彼此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都有可能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许可证合同的情况,即会发生许可证合同纠纷。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任一方都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侵犯专利权纠纷

 

侵犯专利权是指专利权有效期内,非法侵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称为侵犯专利权纠纷。

 

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都属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下述五个条件:①有被侵犯的对象;②必须是违法的侵害行为;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④侵害人必须有过错或过失;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侵权人应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一是根据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针对侵权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三是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

 

(一)管理机关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是专利纠纷的行政管理机关。

 

(二)管理机关的职能

 

专利管理机关主要处理下述的专利纠纷:

 

 1.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若双方当事人是跨地区或部门的,应当请求发生侵权行为地的地区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2.专利申请公布后而未授予专利权以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对使用该专利申请技术而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用的,申请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3.对是否属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之争的纠纷,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之争的纠纷,当事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4.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5.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6.有关专利权属的纠纷。

 

(三)处理的办法及程序

 

 1.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的份数。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码、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2)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码、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3)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关列出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邮码;

 

4)请求人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2.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请求后,应在十天内将请求书副本寄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请求副本后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的进行。

 

 3.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

 

 4.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5.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该处理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将处理决定副本送交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效力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处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专利纠纷的诉讼

 

(一)法院对专利诉讼案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诉讼案可分为经济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和刑事审判庭管辖两大类。

 

属经济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关于是否应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

 

 2.关于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还是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

 

 3.关于强制许可实施专利的纠纷案;

 

 4.有关实施强制许可费用的纠纷案;

 

5.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而授予专利权以前的临时保护期内专利技术使用费的纠纷案;

 

6.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合同纠纷案;

 

8.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

 

9.关于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案。

 

上述13类纠纷案称为专利行政案件。它们都是由行政机关?中国专利局或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便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中国专利局或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因为被告所在地北京市,因此必须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终审法院。

 

上述49类案统称为专利经济纠纷案。48类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9类案则应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不服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各类案件应以被告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而该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

 

属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的专利犯罪案主要有如下三种:①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案件;②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案件;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

 

(二)专利侵权纠纷案的法院管辖

 

对各类专利纠纷案,除了上面所述的适用被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对专利侵权纠纷案的法院管辖一般还适用特别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和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地。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案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地域管辖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该产品制造地不明时,则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非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非法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该非法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构成双方共同侵权的,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构成双方共同侵权的,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越权转让而仍接受,构成双方共同侵权的,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则假冒专利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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