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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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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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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应对商标侵权的对策

解决商标侵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和管

 

理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改革开放20年是我国立法工作步入正轨、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积淀太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进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民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的参与度,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追究法律责任:

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

 

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顺机关间的关系

“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

 

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执法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引导保护举报权

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

 

。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强化国际保护

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世界已经进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

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性经济文化的广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经济现象的摩擦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商标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质是加强国家间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层面。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商标保护问题。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网络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发展前景也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几个特点,对于开展网络商标国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面对网络商标保护,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络技术已经处于比较前沿的位置,而且网络商标保护研究工作和国际社会开展研究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同步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社会还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网络商标保护,而且,传统经济在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加强权利的维护

商标权利人与注册商标的关系。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即增加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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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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