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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律师】检方诉他合同诈骗 法院判其假冒商标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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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诉他合同诈骗 法院判其假冒商标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男子庄明祥用两份伪造的“苹果”商标注册证明,与他人搞合作生产,自己以注册商标入股,除了能得到品牌管理费外,还占有10%的纯利润分红。由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明祥在一审中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不属于民事欺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提起抗诉。昨日,这起伪造“苹果”注册商标案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指控伪造“苹果”商标进行诈骗

  被告人庄明祥,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庄明祥于2007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现为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庄明祥声称其拥有美国苹果集团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第3001383号和第1662089号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可提供该商标与许某合作开发电子产品。双方经过洽谈,于2008年1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庄明祥以第3001383号、第1662089号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方式入股,除逐年收取商标品牌管理费外,还占有10%的纯利润分红股。合作协议签订后,2008年7月28日,庄明祥收取了许某第一年的品牌管理费50万元。双方合作的产品为DVD、多媒体音箱、迷你音箱和电磁炉。

  经检方核实,庄明祥提供的两个商标注册所有权人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证明从未授权许可庄明祥使用以上两份注册商标,且庄明祥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系伪造而成。

  许某发现被骗后于2009年9月报案,2010年3月,庄明祥在南京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庄明祥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商标使用权也是买来的,不知其真伪

  对于检方的指控,庄明祥说:“我当时是以‘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字签订合同的,但在协议上写漏了两个字,写成‘美国苹果集团’。”

  庄明祥还否认了合同诈骗罪,辩称自己的这两份商标使用权也是从另一人沈某手上买来的,且向对方支付了使用费,自己对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并未查询真伪,对与被害人许某签合同时认为该两份商标注册证是真实、合法的。

  法院被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法院核实,庄明祥提供的两份商标注册证系伪造,均为五星苹果图形加“AEMAPE”英文字母的组合商标。注册人均为美国苹果集团。而签约时,庄明祥提供的一份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外文授权证明,被查出这个所谓的“美国五星苹果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庄明祥和其妻子注册的。

  一审宝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明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合作设立MP3事业部,投入资金,并一直经营到该MP3事业部倒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资金用来买车、买房。因此,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人主观上有民事欺诈的意图,也不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明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方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提起抗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庄明祥出庭受审。庄明祥的家属数人到庭旁听。

  检方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欺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庄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是伪造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商标注册证与被害人进行合作,实际骗取被害人支付了50万元的品牌管理费,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已经构成犯罪即遂。被告人在完全取得对该笔资金的控制权之后,即使经营MP3事业部,是其自身对赃款的处分,其目的是将赃款用于投资以及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至于其是否最终获利,是经营的风险问题。对于被骗资金的用途,并不能改变被告人前期合同诈骗行为的性质,不能据此推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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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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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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