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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合同行贿三罪领刑13年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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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顺利承揽工程、诈骗钱财,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冯某私制企业、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并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 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8月2日,为了与郑州市某漆业有限公司(下称漆业公司)签订价值200万元的钢结构厂房建造合同,当年30岁的河南长垣县农民冯某冒充冯天某,并伪造“徐州市某房建有限公司(下称房建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行政章各一枚。严重侵犯了房建公司的合法权利,并致使漆业公司受到严重损失。

  二、2011年4月4日,冯某冒名冯政某,借用新乡某彩钢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彩钢公司)钢结构施工资质证明等文件,并伪造“许昌某机械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印章用后被当场销毁)”,与彩钢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同时利用伪造的“彩钢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机械公司签订了承接钢结构施工合同。冯某取得机械公司总造价2865600元的钢结构车间扩建工程后,在施工期间利用伪造的“彩钢公司”行政章(该印章用后被冯某销毁)和“彩钢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虚假委托书、收款收据及虚假的订购彩钢合同等,并采取停工等要挟手段,骗取机械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在收取机械公司预付的第三笔工程款60多万元后逃匿。冯某在施工期间,共收取机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24890元,经司法造价鉴定,其已施工完毕的项目(去除其未支付给分包商工程款的施工项目)实际价值为1496805.79元,差额部分528084.21元冯某拒不供述赃款真实去向。

  三、2011年4月份,冯某冒名冯政某,明知自已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为承包机械公司生产车间扩建工程,采用给该公司负责该工程招标工作的原办公室主任秦某、原生产部经理张某(两人已另案处理)承诺给予二人20万元好处费的方式,让两人帮助自己在工程中中标。后秦某、张某在招标考察中,采取应付考察等方式,使冯某成功中标。事后,冯某分多次给二人好处费15.2万元。

  2010年10月8日,冯某将5万元左右的钢结构拉到漆业公司准备施工,漆业公司老板邓某在验收钢结构时发现钢结构质量不行,向房建公司询问时,房建公司称他们公司根本没有和漆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冯某一年多前已被公司辞退。邓某持合同到房建公司核实时,发现上面所盖的房建公司合同章、委托书上的行政章、法人章都是假的。意识到受骗后,邓某向长垣县公安机关报了案。长垣县警方经缜密侦查,于2011年10月18日将冯某抓获并刑拘,并从冯某家中查获彩钢公司合同章、财务章、房建公司合同章、行政章各一枚及多份虚假的钢结构工程合同书、委托书、彩板订购合同等。后冯某被移交许昌县警方。

  经鉴定,冯某伪造的公章与样本上相应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经司法造价鉴定,已经施工完毕的机械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价值为1496805.79元。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如约给机械公司承建了钢工程,并没有携款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财物,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一人犯罪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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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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