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长胜律师

向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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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常触犯罪名及风险点分析

来源:向长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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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常触犯罪名及风险点分析

一、企业家犯罪常触犯罪名

1贿赂犯罪其中包括受贿类犯罪和行贿类犯罪,均是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2、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近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包括国企负责人的贪污罪和民企负责人的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点。

  4、欺诈类犯罪。 其中,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如算上集资诈骗犯罪,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其中包括国企挪用公款罪和民企挪用资金罪。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类犯罪案件也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易触犯。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犯罪案件也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易触犯实施。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这类犯罪案件也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易触犯实施。包括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但现在民营企业家因出资类犯罪被查处较多。

  9、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10、滥用职权类犯罪。随着刑法的完善以及严肃执法,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企业家犯罪主要风险点分析

  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常见主要刑事犯罪风险环节点有:

  1、财务管理

  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企业家高危刑事犯罪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2、企业融资

  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表明,民企的融资较困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案件都是民企在融资过程中引发。另外,融资领域犯罪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3、贸 易

  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合同诈骗犯罪频发。正所谓商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实施诈骗犯罪。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声名显赫”、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4、招投标

  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较多。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

  5、产品质量

  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中,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发生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较多。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6、工程发包承揽

  发生在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中,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同时,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7、证券交易

  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只要犯罪线索浮现,查证犯罪并不困难。对于监管部门,应时刻监控股票异动等异常情况;对于内幕信息知悉者,则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

  8、物资采购

  有一些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也出现企业家犯罪。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9、安全生产

  企业家在安全生产环节也容易发生犯罪。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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