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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起诉状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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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030219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382619XXX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XXX号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婚生女王某由上诉人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止;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对于抚养条件的认定不应将孩子跟随谁生活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和生活环境。上诉人母亲退休在家且身体健康,因此无论经济上还是身体上完全可以帮助上诉人抚养两个孩子。其次,上诉人生活的市区内有良好的居住以及教育、就医条件,能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被上诉人因为背负巨额外债,经常被网贷平台和催债公司骚扰,从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来看,都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即使二审不能裁定两个孩子均由上诉人抚养,但是参照既往司法判例,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于情于理相符。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向两个女儿各支付抚养费23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未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生活状况、子女实际需要以及生活环境等因素。上诉人表面上收入虽然较高,但是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为替被上诉人偿还网贷欠款,向他人借了大量外债,每月都要替被告偿还借款。而且上诉人因工作调动等诸多原因,每月还需支付在北京的房租等各项开销。且被告所在地区,物价较低,生活支出较少。因此,上诉人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2300元明显过高,明显超出了上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应当对抚养费数额给予适当的调整。

二、 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错误

       离婚双方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其抚养能力和子女成长具有重大影响。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仍然背负巨额外债,仍然经常被讨债公司进行骚扰。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两个孩子,更不能为两个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而一审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认定,也没有对被告存在巨额网贷的事实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由探望子女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后,应当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探视权利同时做出判决,一审法院漏判了该项。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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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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