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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杨某某诉马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起诉状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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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1: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292719XXXXXXXXXX。

       原告 2:杨某某,男,汉族,19XX 年XX月 XX 日出生,住址:山东省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292719XXXXXXXXXXXX。

       被告 1:马某某,男,汉族,19XX 年X 月 XX日出生,住址:淄博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233019XXXXXXXXXXX,电话:135XXXXXXXX。

       被告 2:李某某,女,汉族,住址:邹平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0832197XXXXXXXXX,电话:136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 1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责险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 1 与原告 2 系夫妻关系,2021 年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1系XXXXXX职工,声称能帮助原告儿子通过参加柔道训练比赛,办理二级运动员证,前后收取了原告 15 万元费用,并向原告2 出具了收条。被告2 也承诺她外甥能办成,原告的儿子也能办成。被告收取费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孩子的训练比赛事宜,但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拖延,交钱后从未安排过原告儿子进行任何训练。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同意,但是一直没有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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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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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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