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梁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梁xx,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案发后,上诉人在其家人陪同下到淄博市公安局xx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上诉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具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退赃。
上诉人到案后在列次的笔录中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亲家属积极代其退赃1万元,而且在我对他的会见中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这充分说明上诉人积极的认罪态度和强烈的悔罪表现。
三、上诉人的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只是伙同他人秘密地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四、上诉人的家人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意向法院交纳罚金。
上诉人的家庭条件虽然非常困难,但是考虑到上诉人梁xx作案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仍然愿意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
五、关于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部分,在一审判决中虽有表述,但上诉人认为量刑依然过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再加上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所以原判量刑过重,我们认为从教育是刑罚的目的出发,应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辩护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律师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