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贩卖假烟非法经营一案辩护词
蔡xx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蔡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蔡xx,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蔡xx只是负责对外发货,无论是从分工还是涉案数额来说,其都属于从犯,因此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蔡xx系初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被告人蔡xx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其之所以实施了该行为,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没有意识到贩卖假烟的危害性、严重性。
三、被告人蔡xx贩卖假烟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自2012年2月份开始贩卖假烟,至2012年4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蔡xx贩卖假烟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两个月,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蔡xx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蔡xx在被抓获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蔡xx只是伙同他人非法贩卖假烟,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与其他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
六、被告人蔡xx的犯罪情况符合从宽处理的范围。
被告人蔡xx是从犯、初犯,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程度小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指导思想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蔡x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我们认为从教育是刑罚的目的出发,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n 韦福田律师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