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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阶段辩护词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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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诈骗案检察阶段辩护词

xx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常xx父亲常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常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常xx系从犯。

首先,犯罪嫌疑人常xx在进入广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并不知道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其是被公司其他人慢慢洗脑侵蚀,才走上犯罪道路,其从入职到被刑事拘留,并没有担任公司管理层职务,对公司的运作知之甚少。常xx在公司的工作内容是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聊天,主要聊投资股票事宜,将投资意向强烈的客户推给平台运作的“老师”,并未亲自指导客户进行投资,也不直接参与平台投资运作。

其次,常xx虽于9月初开始担任B组组长,但通过犯罪嫌疑人吴xx的供述,其在安排业务员去实施诈骗时,并没有跟他们下面的业务员说的很明白。(第二卷第80页)

通过犯罪嫌疑人林xx供述,吴xx和严xx是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情况和人员业务的管理,林xx负责公司的行政和内务,黄xx负责公司的人事,包括招聘和面试,剩下的员工都是负责联系客户和引导客户到平台购买所谓的产品。

通过犯罪嫌疑人黄xx供述小组长主要负责督促组员,维持秩序,其他工作和组员一样。

通过B组组员犯罪嫌疑人刘x、梁x、梁xx供述,他们业务员都是把每天的工作情况汇报给林xx,并未通过小组长汇报。

综上,常xx之组长有名无实,不参与公司管理,只服从经理的安排做业务,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常xx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常xx并无前科,也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案发前表现较好。其与诈骗先是主观上不知,被人利用当作犯罪工具,继而主观上知道后受利益诱惑参与了诈骗。从其犯罪轨迹上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较小,对其教育改造能够比较容易让其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

三、犯罪嫌疑人常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本案中常xx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人民检察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量刑。

四、犯罪嫌疑人常xx及其家属同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常xx及其家属已经多次表达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恳请人民检察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量刑。

五、犯罪嫌疑人常xx家庭特殊,家中老人急需其照顾。

常xx为家中独子,父母文化水平低,家中还有年老体弱的奶奶。父亲近几年手臂受伤,右手畸变,没有相应的能力和劳动力支撑起整个家庭重担。常xx被羁押后,家人都很伤心绝望,家人需要常xx早日回归社会参与工作、赚钱养家、照顾老人,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六、犯罪嫌疑人常xx符合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有关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综合本案证据及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其是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给他一个在社会中考验、改造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4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  律师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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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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