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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如何维权及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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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如何维权及案例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

原告康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5.5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119日花费5.5元在被告处购得散称某某食品一袋,涉案产品里面的有鸡爪,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237日,保质期:240天”等内容。案涉产品存在如下问题:涉案产品没有合法来源,被告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来源,因此案涉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至今不提供案涉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因此,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案涉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款的规定。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某超市辩称,原告不属于受《消费者协会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身份,无权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任何权益;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1000元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以上原告的全部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2022119日于被告处购买了价值5.5元的某某散装食品,包含有某某散装花生、牟牟泡椒笋尖、某某泡椒笋尖各一袋,其中有某某散装花生生产日期为202237日,保质期240天,已于2022112日过期。

本院认为,原告康小某于2022119日在被告超市购买的5.5元散称食中的某某散装花生,包装上载明的保质期为240天,生产日期为202237日,原告购买该商品时已经超过标识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原告购买该食品的目的是什么,某某某超市既然对相关产品标注了保质期,就应当知晓保质期的法律含义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某某某超市在产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销

售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某某某超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某市某某超市退还原告康小某5.5元购物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款。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某某市某某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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