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可以撤回案件吗?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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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可以撤回案件吗?
报案后,倘若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撤回案件的,即撤回起诉,由双方私下协商处理解决。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报案后,倘若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则属于公诉案件,不能撤诉,当事人只有报案的权利,没有撤案的权利,刑事案件一经报案,公安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成立的,就会正式立案侦查,不能撤回。
既然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论案件是否属于直接侵害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都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带有人身关系发生的故意伤害、强奸、盗窃等刑事案件在量刑时应对其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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