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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主动终止中止可否拘留最新探讨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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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主动终止中止可否拘留最新探讨

刚刚大学毕业的康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刘小姐聊天之后康某某才知道刘小姐为性服务工作人员于是他出于好奇,该女子约好见面,但见面后他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

没想到,她还是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

公安机关认为,因为嫖娼行为是从康某某开始约定见面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而不是从发生性关系开始,所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但是,对于该问题之所以会引起争议,就在于康某某在嫖娼过程中终止(中止)了嫖娼行为,没有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法律上对嫖娼的认定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能对康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考虑其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也未尝不可,毕竟康某某并没有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其停止的行为应当肯定,也应当对其约卖淫女的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再进一步分析:

在嫖娼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放弃继续嫖娼行为,应考虑不予处罚。《批复》中规定的“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行为”与“主观上主动放弃了嫖娼行为”的情节截然不同,后者的危害性更小,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原因具体为: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以下简称《批复》)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批复》中所指“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要进行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卖淫女、嫖客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意思,也就是卖淫女同意出卖肉体换取钱财,嫖客有通过支付钱财购买性服务的明确表示。

(二)已经谈好嫖资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已经谈话嫖娼价格是关键的一个标准。

(三)已经着手实施。实践中常见的行为包括,卖淫女或嫖客前往前往约定的性交易地点;卖淫女、嫖客开始脱衣服准备进行性交易等。

(四)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这里的意思是指卖淫女、嫖客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客观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发生性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警察的闯入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进入。

【补充分析】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这属于违法行为预备。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属于违法行为中止。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属于违法行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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