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发检测是否为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决定必须的证据
毛发检测是否为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决定必须的证据
---杜凯律师
毛发检测报告呈阳性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毛发检测可确定一个人较长一段时间(6个月内)内是否吸毒,采集毛发无创伤,样品无需冷藏,易保存, 毛发检测一个人是否吸毒的时间较长,也可检测冷门毒品,检测毒品很全面。毒品的检测方法主要有5种,分别是尿液检验、血液检验、毛发检验、汗液检验、唾液检验。如果毛发中毒品检测结果阳性、同时尿检或者唾液、血液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进行社区戒毒。对于拒绝社区戒毒、或者自愿进行强制戒毒的,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检测毛发采集方法:
1、采集检测的头发需要贴近头皮处剪取;
2、仅采集3厘米以内发根段的毛发;
3、毛发采集需要100根以上(不少于50mg)的发量,就像一个大拇指粗细的量。
采集注意事项:
1、采样前务必清洁毛发采集设备,避免交叉感染;
2、毛发采集后,务必标记发根发尾段;
3、为了保证检测结果是出于同一个人,请勿捡脱落在地面的毛发;
4、不同部位的毛发要做好标记,如毛发是头发、腋毛等。
5、不需要立即检测毛发时,一般常温保存即可。
戒毒分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一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愿戒毒没有时间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需要被强制执行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旳;
4、经社区戒毒、强制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毒的;
5、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第二次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断嫌疑人是否吸毒对其进行尿液检测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如尿液检测为吗啡阳性则为吸毒人员)。但是,尿液检测必须按照检测试纸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检测试纸应为合格产品及在有效期内使用。
现实中,尿液检测会因为其它原因而导致检测阳性,比如服用止咳水或司来吉兰等,再比如食用了含有罂粟壳的火锅等汤料食物后,会尿检吗啡呈阳性。(但并不是吸毒人员)
所以进行毛发检测是对嫌疑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应有手段。也就是说,毛发检测在很多案件中是必须要做的检测,否则不能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尿检阳性并不能充分确定行为人吸毒。比如经常有嫌疑人在公安定时尿检或者毛发初筛中被检测出吗啡阳性,疑似吸食海洛因,但嫌疑人却声称这是服用某止咳药水所致。还有一些嫌疑人员尿检或毛发初筛显示冰毒阳性,但是反复强调自己服用治疗帕金森的药物司来吉兰。
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进入人体后会代谢成吗啡,进而导致吗啡检测呈现阳性。司来吉兰服用后与冰毒类似,会代谢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
还有,在有些火锅中,或麻辣烫中,或者在有些店里的汤中,都会含有罂粟壳,食客在吃了这些食物后会尿检吗啡呈阳性。
所以,除了尿液检测之外,还有很多种其他检测吸毒的方式
例如:血液检测、毛发检测等。
毛发实验室定性检测就可以为判断是否吸毒毒品提供强有力手段。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其中第一条就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此外还包括“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毛发样本检测在办理涉毒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毛发样本检测,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毛发样本(头发)进行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医用剪刀或者锯齿剪刀紧贴被提取人员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如头顶后部无法提取到足够头发的,可选择离该部位最近的头部部位)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长于3厘米的头发,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第五条 毛发提取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记载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号码、提取毛发种类、提取地点、提取单位、提取人员、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提取不同人员毛发的,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并及时清理采样过程中提取器材上的残留物,确保样本不被交叉污染。
第七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置于室温、避光、干燥、通风、洁净的环境中保存,不得和缴获的毒品在同一房间内保存。疑似有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样本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 对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检测或者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第十条 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