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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分析及案例(二)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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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分析及案例(二)

---杜凯律师

【案例】

20******唐某某为维权及举报刘某某在拆迁中的贪腐情况,向某某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年左右老家房屋(楼房和两间老古屋)的原始登记信息(以下简称信息1”)。2刘某某所一手操办的老家房屋拆迁的所有相关协议及评估、会办(以下简称信息2”)。后某某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将该申请转交某某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某某镇指挥部),某某镇指挥部于20******日对唐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于20****日邮寄给唐某某唐某某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某某镇指挥部是由某某镇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唐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机关为某某镇指挥部,经查,某某镇指挥部是由某某镇政府组建的机构,因此,本案的被告依法应是组建该机构的某某镇政府。某某镇政府辩称的其组建的指挥部作出的书面答复是受上级拆迁部门的口头委托而作出的,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不符,且某某镇政府也未能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某镇政府在收悉唐某某的申请后,虽然于2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但对唐某某申请获取的信息1”未按上述规定依法正确地予以答复,且某某镇政府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不能依法答复的理由,故应认定某某镇政府对唐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1”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本案唐某某所举证据看,能够证明其申请的老家房屋,在拆迁中所签拆迁协议有1份在某某镇政府成立的拆迁工作指挥部保存,某某镇政府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不拥有该信息或该信息与其行政职能无关联的证据,应认定该拆迁协议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某某镇政府答复称,如需查看补偿及安置情况,可由利害关系人携带身份证到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公司查阅,该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答复称,刘某某的拆迁补偿情况已按有关规定公示,也与事实不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条件包括:首先,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需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拆迁协议所涉补偿安置情况,涉及政府公共资源的使用,行政法侧重的也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因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监督。从某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泰政规(20**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故信息2”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唐某某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相关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某某镇政府依法负有公开职责。再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本案某某镇政府未提交其曾经向第三方书面征询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证据,却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某某镇政府以属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唐某某的损害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因此,其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情形,唐某某请求赔偿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在此赔偿范围内,故唐某某提出的该请求不属于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镇政府对唐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唐某某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某某镇政府于20******日对唐某某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二、责令某某镇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针对唐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唐某某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费和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共五万元的赔偿请求。

二审情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在卷证据表明,某某镇指挥部是由某某镇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某某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将唐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转交某某镇指挥部,某某镇指挥部于20**1223日对唐某某提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某某镇政府为被告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某某镇政府在收到唐某某的申请后,虽然作出了书面答复,但对唐某某申请获取的信息1”未按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地予以答复,且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不能依法答复的理由,故原审认定某某镇政府对唐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1”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是正确的。

某某镇政府对唐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2”答复称,如需查看补偿及安置情况,可由利害关系人携带身份证到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公司查阅;刘某某的拆迁补偿情况已按有关规定公示;征询刘某某意见后,刘某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隐私,不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可查看。本院认为,某某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某的拆迁补偿情况已按有关规定公示,故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拆迁协议所涉补偿安置情况,既涉及政府公共资源的使用,也关系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应依法接受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唐某某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相关信息,属于某某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某某镇政府依法负有主动公开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本案某某镇政府未提交其曾经向第三方书面征询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证据,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某某镇政府认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唐某某在诉某某镇政府拆迁信息公开一案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应当负有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鉴于唐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未能证明相关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的事实,一审判决驳回唐某某有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某某镇政府提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某某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依《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一)国家秘密的认定

《条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须提供合理的定密依据和理由,法院才予认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

1.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个人隐私的认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指有关个人材料,如人事、医疗、收入等涉及个人身份、名誉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隐私权的边界十分模糊,但对隐私权的宽泛解释是必然趋势。需要结合其身份予以不同的考虑,总体而言公众性人物、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范围比一般公民要小。

(三)其他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给国土资源部复函明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 、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为公开内容,要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3 、执行信息和过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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