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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分析及案例(西安行政2023)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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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分析及案例(西安行政2023

---杜凯律师

、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依《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一)国家秘密的认定

《条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须提供合理的定密依据和理由,法院才予认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

1.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个人隐私的认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指有关个人材料,如人事、医疗、收入等涉及个人身份、名誉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隐私权的边界十分模糊,但对隐私权的宽泛解释是必然趋势。需要结合其身份予以不同的考虑,总体而言公众性人物、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范围比一般公民要小。

(三)其他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给国土资源部复函明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 、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为公开内容,要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3 、执行信息和过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案例】

康某某一审诉称,19**康某某开办家庭工业加工厂并获取营业执照。20*****日居民房产调查登记表注明了康某某的土地面积及建筑面积附属物等,该表由当时的各主管单位在场的领导人员共同签字。为配合整体拆迁,20***月初,康某某交房并停止了业务。20***13日后某某居委会及党支部联合下达通知,让康某某三天内搬完剩余的一处房屋内的生产设备,同时拆除并搬迁数台机械加工设备。时任村支书称关于家庭作坊拆迁后会统一解决但至今没有解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康某某有权知道本人的“核算清单”及补偿表的详细数额。康某某20**129日向某某区政府申请公开个人补偿信息但其不予提供。为此,康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区政府依法告知20**1010日制作的《居民房屋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的明细清单及补偿数额。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9康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某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某某区政府向其公开20**1010日制作的《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某某区政府于20**129日收到该申请后向康某某释明某某区政府处没有康某某申请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其到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协调获取相关信息。后康某某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康某某称其没有其所要申请的信息,康某某并未就此情况再与某某区政府进行沟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20**104日在康某某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前进行居民房产登记调查时有调查表一份,该表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记载,并由康某某及相关调查人员签字。20**1010康某某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书一份,并于同日收取该安置协议书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63919元。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中,康某某已于20**1010日与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书一份,双方均认可并持有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项“征收补偿款”部分就补偿款包含项目及每项补偿具体费用均有详细记载,且该协议书所涉的安置补偿款已于20**1010日发放给康某某康某某申请公开的《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项目。故对于康某某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康某某20**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因康某某申请调取的证据与其行政诉讼的被诉内容一致,一审法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首先,上诉人所提取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其次,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使用情况。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上诉人的诉求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项目,上诉人享有知情权。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举证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仅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达成的一种合意,并不能替代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公开的《居民房屋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房屋征收补偿表》等相应信息,一审法院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征收补偿信息。

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的是补偿和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在上诉人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已经对上述信息进行公开,上诉人已经知情。一审判决符合规定,安置协议是否公平合法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民委员会答辩称,拆迁以来,根据政府和群众改变村容村貌,改变居住生活环境,区政府和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全体村代表和党员多次会议通过认可后,全体代表、党员也承认事实,村党支部两委开会通过,确认拆迁合情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许可,多数群众已经确认改变群众生活环境,信息公告群众都是知道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上诉人康某某向被上诉人某某区政府申请公开的《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是被上诉人在实施涉案房屋征收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制作的关于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初始资料,也是向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基础依据,且被上诉人亦认可制作过此类《核算表》和《补偿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上诉人申请公开案涉《核算表》和《补偿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核对其安置补偿利益是否得到全面足额补偿,被上诉人作为制作《核算表》和《补偿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向上诉人公开《核算表》和《补偿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未依法及时向上诉人公开《核算表》和《补偿表》应确认为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亦可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一审法院以案涉《核算表》和《补偿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项目,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某某某区人民政府未向康某某公开涉案《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的行为违法,责令某某某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康某某公开所诉《居民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核算表》及《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表》。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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