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杜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行政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医疗纠纷,公司企业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隐罪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5
人浏览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隐罪

---杜凯律师

【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并进行支付结算行为性质的犯罪,在定性时容易产生分歧。应当定帮信罪还是定掩隐罪。

对于“支付结算型”的帮助行为,即为“供卡+转账型”帮助行为,符合“出租、出售信用卡”、“代为转账、套现、取现”主客观要素特征。

但是必须和以下《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区分。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对于“支付结算型”的帮助行为和以上《会议纪要》的规定应当进行区分,理由为:

行为人在向上游犯罪人“供卡”时,上游犯罪人就明确告知其需要在现场、刷脸等配合转账服务,行为人在该主观帮助故意支配下,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了“供卡”和配合转账行为的,该行为客观上可以评价为“支付结算型”帮信罪行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可以将该行为一体评价为帮信罪,而不宜人为切割为“供卡”行为构成帮信罪,配合转账行为构成掩隐罪。

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人的指示下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供卡”和配合转账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一体性、连续性、不可分割性。具有一致的目的,而非前后两个不同的主观目的。

该行为可以整体评价为“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不应当将这样性质的行为强行分割为两个行为,两个目的,即不应当将“供卡”行为认定为帮信罪,将配合转账行为构成掩瞒罪。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区罪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别】:

【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要求不同】

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总而言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故意的要求程度要高于帮信罪对故意的要求。

【再进一步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主观明知是,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

注意!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行为人“应当”对上游的犯罪行为“明确知道”。这里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知道”,既然是明确知道,案件中就应当有迫使行为人明确知道的客观证据(无论是人证还是物证),而不能是概括性的知道,不能是推测性的知道。

在电信网络犯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同于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电信网络犯罪中形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而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

关于行为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实施犯罪,应根据行为人出借银行卡、支付密码,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转账方式、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观点说明】

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其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限定了明知的对象,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据此,要认定行为人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其必须认识到提供的帮助是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满足刑法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要求。

其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刑法第287条之二并没有限定被帮助犯罪的罪名、性质与类别,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信行为具有中立色彩,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这就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据此,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

其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可存在于相关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从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来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涵盖前期的诈骗行为及之后的转移诈骗所得,即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行为是被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能解释为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这一问题上,脱离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过于强调和突出帮信罪的共犯属性,是没有意义的。至于提供帮助者最后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以及可能涉及的罪数问题,根据概括故意的原理,要视被帮助者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而定,还要考虑罪刑是否相适应以及实务的可操作性。

 

 


以上内容由杜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杜凯律师咨询。
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2516人好评:40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凯
  • 执业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5*********9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