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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刑事---强奸未遂案件分析研究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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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刑事---强奸未遂案件分析研究

---杜凯律师

【分析】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是强奸未遂,但是根据不同的案件量刑却有差别,首先,从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造成的损害。如果能得到受害人谅解无疑是可以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即使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也应区别被告人已经支付部分赔偿金而受害人不予谅解与被告人不愿支付受害人赔偿金的情况。其次,确定案发时的暴力手段强度。暴力手段越强危害性越大。第三,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环境等考量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第四,考量被告人强奸的故意性。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犯罪,亦或是带有套路性。

【案例一】

20**年*月**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长安车到某某县某镇某村接张某某向其介绍的到康某某经营的某某县“某某婚庆店”工作的张某蕊丽。康某某将张某蕊丽接到“某某婚庆店”后,在给张某蕊丽介绍完工作情况后将其带至店铺卧室内介绍住宿情况时,遂产生强奸张某蕊丽的想法,康某某明知张某蕊丽系未成年人,仍在关门后将张某蕊丽搬倒在床上,不顾张某蕊丽的反抗,脱下张某蕊丽的内裤,用舌头舔张某蕊丽外阴部,用手指捅张某蕊丽阴道,后康某某脱光自己衣物将阴茎朝张某蕊丽阴道处捅,因张某蕊丽剧烈反抗,康某某尝试插入张某蕊丽阴道内几次均未成功,张某蕊丽在反抗挣扎中用嘴咬伤康某某左肩部,康某某吃痛放开张某蕊丽,张某蕊丽趁机拿着自己的内裤光脚逃离现场。

当日15时许,张某蕊丽逃至某镇某某大桥桥头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康某某拿着张某蕊丽的鞋子追至张某蕊丽处,得知张某蕊丽已报警,便在此等候,某机关民警赶至现场将等候的康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20**年*月*6日,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蕊丽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康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蕊丽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张某蕊丽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康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蕊丽系未成年女性,仍违背对方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对未年人实施强奸,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强奸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20**年*月*日3时至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某某区某某室,采用强行脱掉被害人方某莉(女,43岁)内裤,掐方某莉脖子等方式欲与被害人方某莉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方某莉趁着被告人唐某某去洗澡之机逃离房间,随后报警。被害人方某莉颈部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未能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针对辩护人有关本案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因被害人反抗才未得逞,上述情形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害人的意见本院酌予考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20**年*月**日早上10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县××镇工业园××宿舍××楼窗外看到被害人张某蕊在S7栋一楼A1006房间里打扫卫生,便从房间外面进入到房间里面并将房门反锁,先询问被害人食堂有无饭吃,在被害人回答问题并准备离开房间之时,用双手从被害人的背后抱住其腰腹位置,并将被害人从外侧靠门的房间拖到里侧有床的房间里,同时在这个过程用毛巾和乳胶手套去堵被害人的嘴。后将被害人按在地上和床上,并用手反复抚摸其胸部,被害人全程反抗但未挣脱,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手将被害人束某之后,将被害人的内裤和外裤全部脱掉并露出生殖器,被告人郭某某也脱掉自己的裤子漏出生殖器准备对其进行侵犯,但被张某蕊反手握住生殖器使劲一拉,被告人郭某某吃痛并听被害人说要报警,后松开束某被害人的手,被害人借此机会逃脱并离开房间。经查,被告人郭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强奸未遂,对被告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前科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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