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杜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行政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医疗纠纷,公司企业

2023西安刑事--强奸罪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4
人浏览

2023西安刑事--强奸罪案例

【分析】

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所有女性(对男性不能实施本罪)。

【案例】

2021年11月2日至11月4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康某丽居住的房间,趁康某丽熟睡之机,采用搂抱、压身体等方式,欲强行与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因康某丽反抗、呼救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110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报警称有人诬陷其,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立即开展工作,经了解,2021年11月2日至11月5日间,郭某某多次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内,以搂抱等方式强迫康某丽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遂,后民警于2021年11月7日18时将郭某某传唤到案,在到案过程中,郭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承包了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的装修工作,找其几年前认识的瓦工梁某给其帮忙。因为是毛坯房,所以各个房间没有门,其、梁某还有康某丽,一人睡一间。

在被告人郭某某前期的供述与辩解中,其称一共进过康某丽房间三次,第一次2021年11月2日22时许,其想和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就进到康某丽所在的进门左侧第二间屋子,其进房间的时候,康某丽躺着睡觉,其抱着康某丽亲她的脸,康某丽醒了,用手推其胸部开始反抗,其就起来了,康某丽喊梁某,梁某过来问其干什么呢,让其回去睡觉,其就回自己房间睡觉了。第二次2021年11月4日夜里,其想和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就进康某丽的房间,当时她在睡觉,其走到床边,用左手抱康某丽,一抱康某丽就醒了,让其滚,还喊梁某,并用手把其胳膊推开,一会梁某过来了,其就出去了。第三次2021年11月5日中午1点多,其想和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就到她门口,她还没睡觉,大喊让其滚,其就走了。2021年11月份一个白天,康某丽在厕所弯腰接水的时候,其摸了康某丽屁股一下,说她屁股真性感,康某丽骂其,其就出去了。2021年11月7日11时许,康某丽和两名男子来找其谈其亲、抱康某丽的事怎么处理,康某丽让其赔钱否则就告其,其说康某丽在外面有很多男人,康某丽就开始拿桶盖、钢筋打其,其挡着,后来就拨打110报警了。

在被告人郭某某后期的供述与辩解中,其称进工地前,梁某说找个女的来洗衣服、做饭,还能陪睡觉,一天300元,其同意了,添加了康某丽的微信,在电话里说好价格,过几天康某丽就来了。其第一次进康某丽房间是2021年11月2日晚上10时许,其进房间时,康某丽在玩手机,其抱着康某丽说想和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康某丽说钱太少,要2000元,其说太多了就走了。第二次2021年11月4日凌晨5点多,其听见梁某在康某丽的房间里,其过去看见梁某在康某丽的床上,梁某说康某丽腿疼,他在给康某丽揉腿,其也要给康某丽揉腿,康某丽不同意,其就走了。第三次2021年11月4日或5日的晚上,其去康某丽房间,康某丽让其滚,其都没进屋就走了。还有一次,其去康某丽房间拿东西,康某丽在睡觉,其拍了拍康某丽的屁股,让她起来干活,然后就出去了。11月4日左右,康某丽说自己没衣服穿,其还带康某丽到东关沃尔玛超市给她买了400多元的衣服,其以为康某丽能同意,所以当天晚上其进康某丽房间问可以发生性关系吗,康某丽不同意,其就走了。

3.被害人康某丽的陈述证明,在案发20天前,郭某某加其微信,让其到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工地给他和梁某当小工和做饭,其负责铺完瓷砖之后的抠缝工作,还有打扫现场,刷防水涂层等,一天300元工钱,管吃管住,其同意后就来到工地。因房子正在装修,房间没有门,2021年11月2日晚上,其在进门左侧第二间屋子睡觉,感觉有人抱其,其醒了发现是郭某某,就用双手推他胸口,还喊梁某,郭某某起来了,这时梁某过来了问怎么回事,其说郭某某趁其睡觉要强奸其,梁某就把郭某某拉走了。11月4日3时许,其在房间睡觉,又感觉有人抱其,其醒了发现是郭某某站在床的左侧,用左臂抱着其胸部,其一边挣扎一边喊梁某,双手乱挥,郭某某让其别叫并且左臂抱的更紧了,其挣脱开就下床了,后来梁某来了,郭某某自己走了。11月5日二三点时,其在屋子里躺着没睡着,郭某某走到其房间门口,其喊了一句滚,他就走了。11月5日19时许,其在厕所弯腰接水时,郭某某进来用双手摸其屁股,其站起来躲开了。其实在受不了郭某某的行为,11月7日,在客厅内,其和郭某某理论被摸被亲的事,郭某某不承认还骂其,说其在外面有很多男人,其气急了拿桶盖和钢筋打他。其来工作前,和郭某某约定正常装修工作的内容,没有附加条件,第一次郭某某进其房间后,给其道过歉,其觉得郭某某不会再来了,并且需要工作挣钱,梁某也说会保障其安全,其就没离开。有一次,郭某某和梁某带其去沃尔玛,郭某某给其买了几件衣服,说是向其道歉,因为其没有换洗衣物,梁某也劝其收下,其就收下了。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郭某某、康某丽是工友,都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干活,其和郭某某都是瓦工,负责房间内的装修,一天五六百元工钱,郭某某和其说想找个人做饭、做小工、做卫生,其推荐康某丽的微信,然后他们二人自己联系的。康某丽比其晚进工地四五天,是小工,负责做饭、清理垃圾、活水泥,一天三百元工钱。三人居住在正在装修的房子里,郭某某住在一进门左拐左侧第一个房间,康某丽住在一进门往前走左侧房间,其住在一进门往前走右侧房间,因为是毛坯房,房间都没有门,只有康某丽的房间有一个帘子。2021年11月2日晚上,其在房间睡觉时听见康某丽大喊让其快过去,其到康某丽房间看见康某丽穿着睡衣站在地上,郭某某躺在康某丽的床上,康某丽很生气,其赶紧把郭某某弄回他的房间,之后就都睡觉了。之后不记得哪一天,郭某某半夜又进过康某丽的房间二三次,康某丽每次都大喊,让其赶紧过去,其就把郭某某弄走,2021年11月7日10时许,其和郭某某、康某丽在房间内干活,进来两名男子,是康某丽的亲戚,和郭某某谈他半夜进康某丽房间的事,之后郭某某报警。郭某某与康某丽约定的工作内容,除了做饭、做小工外不包括其他内容,没有附加条件,给康某丽的工钱也是正常的价格。

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康某丽是其表妹,2021年11月7日其到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解决郭某某钻康某丽被窝的事。11月3日上午其在河北家中接到康某丽电话,康某丽说11月2日晚上睡觉的时候,一起干活的一名男子,叫郭某某,半夜钻到她被窝里,她大喊梁某,梁某把郭某某拉走了,后其又接到电话,康某丽说那郭某某又钻她被窝了,其觉得事情不行,就和一朋友于11月7日到她们干活的地方找郭某某想解决此事,郭某某不承认,并说康某丽和梁某有问题,康某丽急了,就和郭某某动了手,后郭某某就报警了。其听康某丽说郭某某进过她房间2次,工地就康某丽、郭某某和梁某三个人,康某丽是小工,一天工资300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民警于2021年11月11日从梁某处调取手机一部的情况;于康某丽处调取手机一部的情况。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于2021年11月12日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一部手机的情况。

8.某某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康某丽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出康某丽于2021年11月5日20时59分与微信昵称为“某某”的好友聊到郭某某半夜进康某丽房间,康某丽想报警的情况;对梁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出事后梁某与郭某某妻子沟通郭某某因涉嫌强奸被抓一事的情况;对郭某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出2021年10月26日郭某某给康某丽发微信称“下午来某某看看活吧”,11月2日22时3分郭某某给康某丽发微信称“睡了吗?”,22时13分发微信“你那小被子冷”“回话啊”。

9.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对其11月2日进入康某丽房间,趁康某丽睡觉时,采取过搂抱、压身体的方式,欲与康某丽发生性关系,康某丽不同意,推其胸口反抗并呼救,其没有得逞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11月4日进入康某丽房间采用同样手段,欲与康某丽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先表示认可,后不予承认,但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郭某某于11月4日实施了指控的行为,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其他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关于其经梁某介绍,联系康某丽,事先和康某丽谈好一天300元工钱,工作内容包括陪其睡觉的辩解,在案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郭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可,否认认罪认罚,郭某某先后两次进入康某丽的房间,采用搂抱等方式,欲强行与康某丽发生性关系,不是偶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郭某某系犯罪未遂,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郭某某有家庭需要照顾的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作为证据予以留存。


以上内容由杜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杜凯律师咨询。
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2516人好评:40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凯
  • 执业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5*********9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