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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公告可以开庭审理的案件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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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公告可以开庭审理的案件

---杜凯律师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因为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各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就只能公告送达。公告一次的时间为30日。这样无疑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在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时,在其中约定“送达地址”,这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可以直接按照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无需对方收到即可以安排开庭。

【法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了其他的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

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3、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即为公告送达。

合同中加上送达条款,起诉时找不到被告,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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