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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胜诉案例2021最新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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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胜诉案例2021最新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葛女士身形姣好,青春靓丽,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某对外经贸公司,担任文员一职,工作中受到副总经理田某某的照顾,后田某某多次安排葛女士出差,并在一次出差葛女士喝酒失去意识情况下在酒店发生性关系,田某某通过花言巧语和葛女士谈起恋爱,葛女士后发现田某某已经结婚两年多,于是提出分手,后此事被田某某妻子刘女士知道,刘女士在博客上发表侮辱葛女士的言词。

经律师介入发律师函,诉前调解,法院开庭,本案最终,刘女士删除了博客内容,田某某赔偿了葛女士相关损失。

杜律师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对方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如侮辱、诽谤行为;2.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本案刘女士通过博客形式散布侮辱、诽谤葛女士的言论,明显带有报复性质,主观上具有损害葛女士名誉的故意,行为上带有持续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害名誉权。本案经半年多的维权,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葛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律师依法参加本案诉讼,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我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通过博客大肆散发各种不实言论的行为,严重的损毁原告的名誉,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原告出示当初和被告一田某某酒后无意识发生亲密接触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当初涉世未深,没有防备意识,在不自愿情况下和被告一田某某有了暧昧关系,可见原告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并不知情被告一田某某的家庭情况。

被告二刘女士无端猜忌认为原告恶意损害其家庭没有任何证据,通过加原告博客好友并发侮辱、攻击类的语言。被告的造谣中伤行为客观上造成的结果就是原告声誉、名誉不可避免的遭受毁损。原告的亲朋好友对原告议论纷纷,导致原告长期以来获得的各种社会评价因此被降低、贬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给原告的工作及其一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曾导致原告无法工作和生活,原告为此深受耻辱,内心痛苦非常。

    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侵权行为法原理所指的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本案而言,被告应当预见对原告进行捏造不实的信息并大肆进行散发,对原告进行干扰的结果会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而仍然积极为之,其追求贬低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是显然的。

    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捏造原告不实的信息大肆进行传播,不仅原告心理无法承受,还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工作及家庭均受到影响,对其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原因,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相起的客观联系。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原告依法收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且证据确凿、充分,请法庭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存在严重过错的,而原告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被告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责任。

     三、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并消除影响。

     四、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被告故意向原告亲朋好友散布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辞,并且一直在博客上保留侮辱原告的言语,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无果,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后,被告只是将博客删除了几个月,但之后又在博客上出现侮辱原告的言词。本案在法院诉前调解一年时间都没有调解成功,被告拒绝删除博客内容,持续侮辱原告,致使该案到今天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维权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综合本案,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和具体情节以及其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只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才会震慑和警戒那些肆意侵权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请法庭充分考虑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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