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2
人浏览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诉讼案件进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要综合考虑其原因,再确定陈述证明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以上内容由杜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杜凯律师咨询。
杜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2516人好评:407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