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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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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西安)

---杜凯律师

【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条件】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程序要求】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符合利润分配的实体条件并不意味着股东就能获得股利,只有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才能转化为股利。公司的这一决策程序,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程序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相比董事而言,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可能并不太了解;且股东可能更注重眼前利益和其自身权益,较少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特别是股东人数众多时,往往难以形成一致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因此,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双方相互制约,从而兼顾公司和股东双方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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