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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死刑案件的辩护分析及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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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死刑案件的辩护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死刑案件与一般的案件有本质的区别,案件的结果关涉到被告人的生命,所以应当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尽力进行辩护,即要查明案件事实,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程序中都应体现公平公正。

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没有统一的方式和方法,但是整体辩护方案的提出,应当考虑一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年龄,是否怀孕,在羁押期间是否流产过。

二、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被指控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的情形;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是是否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 、附带民事部分是否达成协议,如没有,要分析是否有达成的可能性;

十三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不能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

  一、未成年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押送监狱执行,二年期满未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从轻或减轻法律规定】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㈣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自首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判案时要考虑的因素:㈠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㈡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㈢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㈣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㈤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㈥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立功的规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在判案中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从宽幅度越大。第二,立功的次数。立功越多,从宽幅度越大。第三,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第四,罪行的轻重。罪行轻立功大,从宽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从宽幅度小。

   、坦白的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第一,前者发生于侦查阶段,后者发生于庭审阶段;第二,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后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第三,前者的从宽幅度大于后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须以当庭自愿认罪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翻供,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退赃、退赔的法律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退赃指的是,犯罪人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案例】

20**年初,梁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郭某某提议共同贩卖毒品,梁某负责从某某省某某市购买毒品,郭某某负责将毒品在某某省贩卖。梁某、郭某某陆续向田某、康某、王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甲硝安定片剂(俗称“飞仔”)等毒品,田某、康某则分别向被告人孙小某、余某某、刘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购买毒品,张一某、张二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受梁某指使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郭某某单独或伙同赵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白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5月底,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5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了5000克氯胺酮并交给梁某。随后,梁某乘坐长途客车携带毒品返回某某省某某市。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2.20**6月初,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10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商场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了10000克氯胺酮并交给张一某。随后,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3.20**6月中旬,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8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8000克氯胺酮并交给张一某。随后,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4.20**6月底,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7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7000克氯胺酮并交给张一某。随后,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5.20**7月中旬,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9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了9000克氯胺酮并交给张一某。随后,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6.20**8月某日,梁某与田某联系购买11000克氯胺酮。田某在某某省某某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孙小某购买11000克氯胺酮并交给张一某。随后,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7.20**8月初,梁某与王某某、康某联系购买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1289日,梁某将11.5万元转账给康某。同日,康某与张一某到某某省某某市××镇××批发市场附近向余某某、刘某购买了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张一某将毒品交给张二某,由张二某乘坐长途客车运输至某某省某某市,梁某取得毒品后支付张二某4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毒品贩卖。

8.20**8月中旬,梁某与王某某在某某省某某市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硝安定片剂,梁某将毒资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携带毒资返回某某省某某市后交给康某。康某到某某省某某市××镇××批发市场附近从余某某、刘某处购买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0000粒甲硝安定片剂,随后交给张一某。张一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带回某某市交给梁某,梁某支付张一某3000元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将部分毒品贩卖。

9.20**8月底,梁某与康某、王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郭某某、梁某向王某某汇款30余万元,王某某将28万元取出后交给康某。康某、张一某、张二某到某某省某某市××××批发市场附近,将28万元毒资交给了刘某,刘某携带毒资逃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孙小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并负责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孙小某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某刑一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某刑一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中法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郭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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