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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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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理解与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投保人的入市告示义务。

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申请时必须对所承担的危险作出正确估计,并根据危险程度计算保险费率。

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的告知,指对已存在的事实、情况的告知。比如在投保时,对年龄,过往病史的告知。意见告知,是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将来发生事项的特约条款。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

   主观上,投保人故意或是重大过错。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不告知某些事实,哄骗保险人。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后果为,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货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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