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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最新模板)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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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联系电话: 188********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升级前为渭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临渭东风街与杜化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方某   董事长 0913--****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某某写字间**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水磨乡**村*组**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临渭区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即作出(2017)陕05民终***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该调解书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8万元,并支付申请人双倍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2 、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渭南临渭区某某锦锈巴黎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9日18:00点多,天刚黑,申请人走在钢管上,抓钢筋,抓滑了,从一层楼高的钢管上摔下,120急救车没车,被申请人一方用木板将申请人抬到民选医院急救,经医院检查,医院觉得受伤过重,不能接,然后被申请人的小包工头唐某叫车将申请人拉到渭南中心人民医院治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经临渭区人民法院和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即(2017)陕**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第三人唐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38万元,如果第三人唐某于2017年4月15日前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可以就38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陕西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以上调解书履行相关内容。

综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陕**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绝执行,特申请贵院执行,同时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总承包方,也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请贵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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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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