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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条件下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关分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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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条件下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关分析

---杜凯律师

【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的规定,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生活中会出现因为客观情况,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会致使其损失不断扩大的情况,这时如果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就会使得合同陷入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48条陈述,“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观点也并未绝对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认为其前提应建立在公平、诚信且不解除合同会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

总之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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