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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最新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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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最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方(人)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提示: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    (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叁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注意: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不能作为董事。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比如万科的董事会主席就是王石,王石是万科的创始人,但他只持有万科很小很小的股份;又比如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除了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    满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的任期是三年)。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董事长职权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会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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