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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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对此,可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认定该复议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综合认定。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与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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