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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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也就是在什么时间前提交证据材料的问题。有的法院会在立案时或立案后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则应当注意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据材料,如果有需要在开庭时进一步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则应当征得法官同意。
如果法院一直没有确定举证期限,则可以直接在开庭时提交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与之相符,《证据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在案件受理时即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情况时,由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
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都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应有以整理焦点、固定证据为目的的审理前准备。
其三,在审理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期限,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因此,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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