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商铺租赁相关问题及案例
2024商铺租赁相关问题及案例
---杜凯律师
在商铺租赁合同中一定要确定转租的相关权利
在采用转租的方式时,一定要确认转租方是否有转租权,要确保本租赁合同期限没有超过前手合同的租赁期限,要审查要审查所有的前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为转租合同的效力有赖于前手合同的效力和前手的转租权。实务中,即使所有前手合同均约定有转租权,最好还是要求房东进行书面确认。因为商铺租金通常保持上扬,房东否认转租,借此要求提高房租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对于前手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经过诉讼确认或公证确认,审查也只能做到初步认定。
在采用租赁合同转让的方式时,最好最简易的办法是在原租赁合同后面进行说明和补充,这样才能保持前后合同内容的一致。但是,对于前手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尚未履行的义务一定要注意衔接,特别是押金问题和尚未支付的租金问题。
在采用独立租赁合同的方式时,主要是要确认原租赁合同已经有效解除,并注意不要让原租赁合同遗留的纠纷影响到自己的租赁合同。
不管采用上述哪种方式承租商铺,商业习惯上都有“转让费”的问题。即上家承租商铺时,为了装修等原因,都投入了一定费用,上家在退出经营交付下家使用时,要求下家作出一定金额的补偿。即使装修费用没有多少或者根本没有装修(有些上家纯粹是在进行租赁投资),在商铺抢手的市场情况下,下家也无法拒绝上家的这种要求。转让费只要是协商一致的,并无违法或胁迫的说法
租户在装修期内无需承担租金。但是除装修期外,出租人还会根据租户的要求给予租户一定期限的免租期。
关于免租期,有以下几点内容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需明确免除租金是基本租金还是免除全部租金。
其次,免租期仅指免除租金。由于租户仍享受了物业管理等服务,因此,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费用不在免除范围。
再次,需明确免租期的起算时间。租赁期限的起算方式有两种,一是,自交付日起算;二是,自商铺开业时间起算。由于租赁期限的起算方式不同,因此,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免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案例】
20**年12月20日,案外人唐某某与原告某某达地产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某某外滩项目的商铺(2栋101号商铺)出租给案外人唐某某经营。合同主要约定:1.租赁期限:五年零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免租期,甲方(原告)同意给予30个月免租期,每年给予6个月免租期,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为免租期;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租金7,773元;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月租金8,940元;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月租金10,282元。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租金;4.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或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后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乙方(被告)逾期不缴纳租金和有关费用超过10日,甲方(原告)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5.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六违约金。
2021年10月20日,原告某某达地产、案外人唐某某、被告郭某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三方共同确认自2019年12月20日原告某某达地产与案外人唐某某《商铺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郭某承受,案外人唐某某退出原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为免租期。合同主体变更后,被告郭某应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某某达地产支付2022年4月份租金,被告郭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4月份租金,经原告不断催取至今一直未支付租金。
本院认为,2021年10月20日,原告某某达地产、案外人唐某某与被告郭某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三方共同确认自2019年12月20日原告某某达地产与案外人唐某某《商铺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郭某承受,被告郭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郭某应当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某某达地产支付2022年4月份租金,但被告郭某至今未向原告某某达地产支付租金,被告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某某达地产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虽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被告至今一直占用租赁的商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未解除,现原告提请本院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守约方通知违约方即可解除合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因此,其《商铺租赁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2年7月14日。
关于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为免租期。因此,租金支付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7月14日,按每月10,282元予以支付。
关于解除合同的违约损失问题。原告主张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六违约金,计算损失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3个月的另招租他人承租合理空租期,计算3个月的租金损失计30,846元。
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自行承担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郭某向原告某某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租金,每月按10,282元予以支付;
三、被告郭某向原告某某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30,84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某某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