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
甲方 ***市某县土地管理局
乙方 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宗地位置界址图》,双方已经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使用年限为**年,用途为商业用地 第五条
乙方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 项目,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和甲方从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 元/平方米,总额为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修建某某大楼,建成后出租给某某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完工建设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
第十条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应承担应缴纳费用 %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合同期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政府部门批准,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政府部门2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渭南市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时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年 月 日 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