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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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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疑似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如果其尚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无法确定其是否确实患有职业病,处于对劳动者人身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裁员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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